最近花了ㄧ些時間看了大巨蛋新聞,稍微整理了目前對此爭議之理解:
首先,大巨蛋同屏東海生館, youbike, 101,ETC電子收費站一樣,都是BOT案。BOT概念是政府招標發包給民間企業,讓他花自己錢來蓋公共建設,企業得以在特定年限內營運賺取利潤,政府則在年限到後買回該建設。而大巨蛋除了巨蛋本體之外,另外有四個附屬建築(原本是兩個,後來因為遠雄有變更設計)
,遠雄要回本不是靠大巨蛋本體,而是附屬的旅館、遊樂設施等。
大巨蛋算弊案嗎?柯文哲認為是,自簽約後先後經手三任台北市長,到柯文哲上任認定其有問題。撇開合約爭議重重,如:權利金合理?遠雄是否不當得利?這部分先不談,由建築法律層面來看,現行法律的確讓人有「玩法」的空間。
其實北市府與遠雄僵持不下原因,多少跟模糊的現行建築法規有關:一個合法建築工程要在「環境評估」、「都市設計審議」及「安全審查」環節都過關才行,而「安全審查」除了有依法硬性規定之外,又有由專家評估的「性能審查」部分,來避免硬性法規無法完全符合建築實際需求的情況,而大巨蛋就是在此部分出現爭議:2015年遠雄進行的第三次設計變更(當時市長郝龍斌),是完全以「性能審查」方式通過,也就是完全以評委根據其專業評估而不受硬性法規條文規定,因此柯文哲上任後基於公安考量,請來國內外專家9位,評估大巨蛋安全,提出了7項安全基準,其中三項通過(會成為以後BOT建築評審標準),另外四項交由北市府自行裁決,這使遠雄不爽,認為北市府擅自找人訂標準,不公平也不合法,且突然又設定一個超高標準影響審核(遠雄認為北市府安全考量太過嚴格,假想情形算是「末日級災難」,根本不可能發生);另外,由於遠雄的第三次設計變更也還在申請當中,按理不得施工,柯市府於是於2015年5月勒令其停工。
#因為考慮簽約後實際情形可能會變等因素,現行法律也允許在廠商與政府達成共識的前提下,廠商得以在簽約後變更設計,因此才有遠雄三次變更設計。
#最後北市府在大巨蛋的角色,既是公親(因為BOT合約是市府跟廠商訂定的)也是事主(營建署日前認定4項審查標準是北市府都市計畫之權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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